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0年度,2519號
TPDM,90,簡,2519,200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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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八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告訴人「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有限公司」更正為「甲○○○ 紡績株式會社」,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被告乙○○就其販賣「企鵝牌」、「黑白狗牌」商標衣服乙節直承不諱,雖矢口 否認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不知扣案衣服為仿冒品云云。惟查,查獲被 告所販賣之衣服為仿冒「黑白狗」、「企鵝牌」商標之商品,業據告訴代理人陳 蒨儀律師及協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淑敏指訴歷歷,復經「企鵝牌」、「黑白 狗牌」台灣總代理「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蔡士杰協辰股份有限公司總 經理即代表人施淑敏到場鑑定後陳述在卷;又上開註冊之商標,係世界知名品牌 ,且休閒衫真品之售價,「黑白狗牌」約四千五百元,「企鵝牌」約四千元至六 千元,此亦據告訴代理人簡炎申律師、柯宜姍律師指陳甚詳,參諸被告自承係以 一千二千元販入休閒服,復以一千三百元賣出,並稱:「(問:知否是仿品?) 接洽時我有問業務,業務說的不太確定」(見偵查卷第五六頁),復未能提供合 法權源,其辯稱不知為仿冒品云云,顯與常情不合,不足採信。此外,復有經濟 部中央標準局(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七二九四七、三二一八六三、三一七 五九一、四三二三三八、四三二三四○號商標註冊證及第一九三七六一、二一七 七八四號商標註冊證、仿品照片十二張、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九十年一月 十三日實地檢查記錄表附卷及仿冒「企鵝牌」、「黑白狗牌」商標之衣服一百五 十八件扣案可稽,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 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莉 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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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