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0年度,2506號
TPDM,90,簡,2506,200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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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五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五六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未遂,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除更正車號DK─二六0七號自用小貨車為吉力汽車商行所有,經柯建盈承 租後,交乙○○持有使用,聲請書誤載為乙○○所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事資料科簡復 表一件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此罪,本院認其經此訴訟程序之教訓後, 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 年,用啟自新,以勵來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方慈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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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