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63號
KSDV,102,補,1263,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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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王金士
原告與被告華廣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89,5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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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廣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