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酬佣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20號
KSDV,102,補,1220,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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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酬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恒華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3,888 元,應
   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4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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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