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張育才
訴訟代理人 張伍龍
被 告 劉錦治
被 告 陳泰坤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900,000 元
債權無效,第2 項請求確認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00,000 元債務人之債,請准債權移轉由被告劉錦治、陳泰坤、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受,前揭請求訴訟標的價
額各核定為9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0
元(計算式:900,000 元+900,000 元=1,8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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