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莊訓榮
被 告 黃道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撤銷兩造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就坐落高雄市○○區○
○段○○段000 地號土地所簽定之買賣契約,依起訴狀事實及理
由欄所述,兩造就前揭土地約定之總價款為新台幣14,500,0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9,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