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2年度,32號
KSDV,102,消債職聲免,32,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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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劉俊龍
即 債務人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代 理 人 蘇品儒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代 理 人 張維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林泳宏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郭秋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鄭資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俊龍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 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聲請清算前二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㈡隱匿、毀損應屬清 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㈣聲請清算 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 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㈧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 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132 條、第133 條及第134 條第2 款、第4 款、 第8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不能清償債務為由,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 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裁定於10 1 年12月26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聲請人以書 狀陳報名下無財產,僅有2004年份機車一部,為日常生活代 步用交通工具,得不予變價,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 契約,債務人並出具切結書,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 無任何其他財產資料,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在卷可稽。本件堪認有清算財團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 財團債務之情形,經本院於102 年4 月17日以102 年度司執 消債清第4 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在案,債權人均未受分 配,有各該卷證可稽。依上說明,故自應為本件免責與否之 裁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101 年12月26日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即自此起 算至裁定免責前,審酌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 3 條前段規定有固定收入之要件。查聲請人自101 年4 月 19日起任職於宏宇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另據其所提出之10 2 年1 月至5 月薪資薪資明細表(不含春節津貼),扣除 勞健保費後,每月薪資為32,445元、30,646元、30,937元 、29,178元、34,303元,平均每月薪資31,502元【計算式 :(32,445+30,646+30,937+29,178+34,303)÷5 = 31,502,四捨五入】,此有員工職務證明書、薪資明細表 等在卷可證。是聲請人每月收入31,502元,其個人生活費 用及子女扶養費、父母之扶養費與醫療費共計18,804元【



計算式:11,890+3,417 +2,733 +764 =18,804(參本 院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裁定)】,其收入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後,尚有餘額12,698元(計算式:31,502-18,804 =12,698),符合本條例第133 條前段之要件。 ㈡又聲請人係於101 年9 月24日具狀聲請清算,其聲請清算 前2 年即99年9 月至101 年8 月間之可處分所得餘額如下 :99年度稅後所得為227,684 元,平均每月所得為18,974 元,其99年9 月至12月所得總額約為75,896元(計算式: 18,974×4 =75,896);100 年度稅後所得為0 元;101 年度稅後所得總額為278,822 元,平均每月所得為約23,2 35元,其101 年1 月至8 月所得總額約為185,880 元(計 算式:23,235×8 =185,880 ),有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調查筆錄在卷 可參,則該期間內債務人可處分所得總額為261,776 元【 計算式:75,896+0 +185,880 =261,776 】。上開期間 內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以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為 計算基礎,因聲請人居住於原高雄縣林園鄉,於99年12月 25 日 改制為高雄市林園區,99年9 月至12月24日之必要 生活費用為37,097元【計算式:9,829 ×3 +〔(9,829 ÷31)×24〕=37,097,四捨五入】、99年12月25日至31 日為2,554 元(計算式:11,309÷31×7 =2,554 ,四捨 五入);100 年度之必要生活費為127,074 元【計算式: 10,033×6 +11,146×6 =127,074 】;101 年度1 月至 8 月為95,120元(計算式:11,890×8 =95,120);99 年9 月至101 年8 月子女扶養費、父母之扶養費用與醫療 費用共165,936 元【計算式:(3,417 +2,733 +764 ) ×24=165,936 (參本院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裁定) 】,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必要費用總計427,781 元( 計算式:37,097+2,554 +127,074 +95,120+165, 936 =427,781 )。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 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0 元(計算式:261,77 6- 427,781 =-166,005),是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未高於 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之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故本件即無本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不免責 事由存在。
㈢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本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免責之事 由:查聲請人係於101 年9 月24日聲請清算,業如前述, 而本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定衡酌債務人有無消費奢侈商 品、服務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之時期係聲請清算前2 年內, 故自應以聲請人自99年9 月24日起至101 年9 月23日止之



消費行為審酌之。依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所提聲請人之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以觀(卷第42頁至第 51頁),係88年、91年至94年間之消費明細,不在本院應 予審酌之範圍,且尚無其他資料顯示聲請人有奢侈浪費或 為其他投機行為之事,難認聲請人有本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之事由。
㈣債權人主張,聲請人自陳任職於中鋼外包商之公司,每月 薪資3 萬多元,卻於更生程序中表示無固定收入,又其名 下尚有人壽保單存在,卻未據實申報,顯有隱匿、毀損清 算財團並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書為不實之記載,構成本 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8 款不應免責之事由云云。惟上 開第8 款規定,係指相對人「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 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違反提出債權人清冊義務,勢必影響 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相對人盡其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 順利進行,亦不宜使債務人免責(該條款之立法理由參照 )。經查,聲請人前於99年及100 年間遭二次車禍,均撞 擊尾椎,受有臀部挫傷併尾椎骨移位之傷害,需長期復健 治療,嗣於101 年4 月19日始任職於宏宇耐火工程有限公 司,並提出診斷證明書、101 年4 月至9 月薪資明細表( 參卷附員工職務證明書、薪資明細表)佐證。再者,聲請 人所稱工作情形與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薪資資 料相符,可認聲請人曾因傷無法工作,是其所稱無固定收 入,應有所據。另經本院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債務人非國泰人壽公司之客戶,有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25日國壽字第1020 62724 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並無持有國泰人壽保單乙 節,應可採認。參以債權人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聲請人有 故意於財產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情形,難認聲請人 有本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8 款之事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 既無本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規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 自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自 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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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宇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