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2年度,62號
KSDV,102,消債清,62,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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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葉恩志原名:葉保.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葉恩志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第59條及第60條)規定可決時, 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 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 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 條件公允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法院開始清 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 例)第61條第1 項、第64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83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7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負之無擔保及無優 先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385,399 元,債務人提出 每月清償19,778元,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規定限期命債 權人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超過半數之債權人表示不同 意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及債務人陳報狀在 卷可稽。
㈡再查,債務人任職於君牧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薪資 平均月薪為56,606元,扣除勞健保費後之實際可支配收入 為55,417 元,而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除自身8,578 元外,僅需與其姐共同扶養每月領有老年津貼3,500 元之 母親(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扶養費5,945 元),以及房屋 貸款5,750 元,則每月餘額應尚有35,144元,其每月還款 19,778元之更生方案未達盡力清償之標準。本院於102 年 6 月18日以雄高院101 司執消債更司揚字第106 號函詢問 債務人是否願意另提符合盡力清償標準之更生方案,債務 人迄今並未提出,本院再於同年7 月22日電話詢問債務人 是否願意提高清償金額,債務人表示無法提高清償金額等



語,此有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 可稽。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難謂有 盡力清償債務之誠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亦未經債權人可 決,進而簽請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為此,本院 審酌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既未經法院予以認可,且查無本 條第12條、第64條所定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未得債權人過半數同意,揆諸首 揭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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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君牧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