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0年度,2366號
TPDM,90,簡,2366,200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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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三六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襯衫壹佰參拾伍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增列附表及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上旬起自香港輸入後以新 台幣參佰玖拾元販賣之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張哲倫律師之 證詞、真仿品鑑定書、商標註冊證影本在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 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莉 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日
附表:
(一)瑞士商GA慕得芳公司
審定商標號數 商標圖樣 類別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000000 0十五 襯衫,襯衣等 88.07.16至 97.07.00
000000 0十五 襯衫,襯衣等 86.09.01至 90.08.00
000000 0十五 衣服等 86.10.16至 91.03.30
(二)義大利商喬吉歐雅曼尼有限公司
商標註冊號數 商標圖樣 類別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000000 0十 衣服等 79.02.01延展至 90.08.00
000000 0十四 衣服等 70.08.16延展至 90.08.15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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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曼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