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761號
KSDV,102,司聲,761,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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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李閙樹
      李庭守
      李國豪(原名:李春田)
      李隱棟
      李建成
      朱有忠
      朱吉川
      朱德蓮
      謝家芳
      朱進雄
      朱英魁(原名:朱正國)
      李柏養
相 對 人 朱志強
      林陳治
      郭玉秀
      陳呂秀英
      朱逢志
      朱逢裕
      朱志宏(即朱溪湖之承受訴訟人)
      朱志賢(即朱溪湖之承受訴訟人)
      朱景星
      朱慶雲
      朱慶順
      朱景煌
      朱寶芬
      許美英
      張原嘉
      張博閔
      林阮秀英
      陳恒娥
      謝佩真
      謝佩珍
      林照峯
      張尚賢
      白景元
      白景升
      朱信傑
      朱信煌
      朱信春
      胡龍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零壹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逢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肆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逢裕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肆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陳恒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謝佩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謝佩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景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慶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慶順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景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寶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志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



肆佰柒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陳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信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叁佰伍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信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零捌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信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零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志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朱志賢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許美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胡龍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柒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郭玉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柒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陳呂秀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柒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白景元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白景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張博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零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張原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壹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照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零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張尚賢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零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阮秀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零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依同法第77條之23規 定,其他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亦屬之。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以100 年 度重訴字第323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 表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之裁判費 為新臺幣(下同)158,080 元,又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而囑託 地政複丈系爭不動產,支出地政共規費20,800元,故本件訴 訟費用共為178,880元(計算式:158,080+20,800),均已 由聲請人先行預納,此有本院規費收據1 紙及高雄市政府前 鎮地政事務所規費徵收聯單2 紙附卷可稽。而依本案訴訟之 判決主文所示,應由當事人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爰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
│編號│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 │(即本院100年度重訴 │金額(單位:新臺│
│ │ │字第323號判決附表一 │幣,元以下四捨五│
│ │ │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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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聲請人李閙樹 │4400/143290 │5,493元 │
│ │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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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聲請人李庭守 │4400/143290 │5,493元 │
│ │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
│3 │聲請人李國豪(原名:│4400/143290 │5,493元 │
│ │李春田)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
│4 │聲請人李隱棟 │4400/143290 │5,493元 │
│ │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
│5 │聲請人李建成 │11000/143290 │13,732元 │
│ │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
│6 │聲請人朱有忠 │160000/0000000 │4,766元 │
│ │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
│7 │聲請人朱吉川 │1414/40940 │6,178元 │
│ │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
│8 │聲請人謝家芳 │145944/0000000 │4,348元 │
│ │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
│9 │聲請人朱進雄 │845/20470 │7,384元 │
│ │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




│10 │聲請人朱英魁(原名:│69/4094 │3,015元 │
│ │朱正國)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
│11 │同上 │69/4094 │3,015元 │
│ │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
│12 │同上 │69/4094 │3,015元 │
│ │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
│13 │聲請人李柏養 │2200/143290 │2,746元 │
│ │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
│14 │聲請人朱德蓮 │1414/40940 │6,178元 │
│ │ │ │已與其他聲請人預│
│ │ │ │納178,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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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相對人朱逢志 │145945/0000000 │4,348元 │
├──┼──────────┼──────────┼────────┤
│16 │相對人朱逢裕 │145944/0000000 │4,348元 │
├──┼──────────┼──────────┼────────┤
│17 │相對人陳恒娥 │145945/00000000 │1,449元 │
├──┼──────────┼──────────┼────────┤
│18 │相對人謝佩真(原名:│145945/00000000 │1,449元 │
│ │謝佩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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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相對人謝佩珍 │145945/00000000 │1,449元 │
├──┼──────────┼──────────┼────────┤
│20 │相對人朱景星 │1/100 │1,789元 │
├──┼──────────┼──────────┼────────┤
│21 │相對人朱慶雲 │1/100 │1,789元 │
├──┼──────────┼──────────┼────────┤
│22 │相對人朱慶順 │1/100 │1,789元 │
├──┼──────────┼──────────┼────────┤
│23 │相對人朱景煌 │1/100 │1,789元 │
├──┼──────────┼──────────┼────────┤
│24 │相對人朱寶芬 │1/100 │1,789元 │




├──┼──────────┼──────────┼────────┤
│25 │相對人朱志強 │1/40 │4,4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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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相對人林陳治 │1/40 │4,472元 │
├──┼──────────┼──────────┼────────┤
│27 │相對人朱信傑 │613/20470 │5,357元 │
├──┼──────────┼──────────┼────────┤
│28 │相對人朱信煌 │353/20470 │3,085元 │
├──┼──────────┼──────────┼────────┤
│29 │相對人朱信春 │962/20470 │8,407元 │
├──┼──────────┼──────────┼────────┤
│30 │相對人朱志宏 │48574/0000000 │1,447元 │
├──┼──────────┼──────────┼────────┤
│31 │相對人朱志賢 │48574/0000000 │1,447元 │
├──┼──────────┼──────────┼────────┤
│32 │相對人許美英 │482/20470 │4,212元 │
├──┼──────────┼──────────┼────────┤
│33 │相對人胡龍民 │120000/0000000 │3,575元 │
├──┼──────────┼──────────┼────────┤
│34 │相對人郭玉秀 │120000/0000000 │3,575元 │
├──┼──────────┼──────────┼────────┤
│35 │相對人陳呂秀英 │120000/0000000 │3,575元 │
├──┼──────────┼──────────┼────────┤
│36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69/4094 │3,015元 │
│ │署 │ │ │
├──┼──────────┼──────────┼────────┤
│37 │相對人白景元 │319/20470 │2,788元 │
├──┼──────────┼──────────┼────────┤
│38 │相對人白景升 │319/20470 │2,788元 │
├──┼──────────┼──────────┼────────┤
│39 │相對人張博閔 │641/20470 │5,601元 │
├──┼──────────┼──────────┼────────┤
│40 │相對人張原嘉 │642/20470 │5,610元 │
├──┼──────────┼──────────┼────────┤
│41 │相對人林照鏥 │653/20470 │5,706元 │
├──┼──────────┼──────────┼────────┤
│42 │相對人張尚賢 │653/20470 │5,706元 │
├──┼──────────┼──────────┼────────┤
│43 │相對人林阮秀英 │653/20470 │5,70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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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