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591號
KSDV,102,司聲,591,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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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賴富英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民國(下同 )100年度保險字第23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 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1 年度 保險上易字第9 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 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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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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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0,680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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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補充裁判費│ 1,5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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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12,180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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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