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243號
KSDV,102,司票,3243,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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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243號
聲 請 人 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Inc.)
非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非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非訟代理人 洪玉珊律師
相 對 人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宗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 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 定,應由票據發票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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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歐特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特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