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828號
KSDV,102,司票,2828,20130814,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828號
聲 請 人 黃基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生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拒絕證書」到院供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
  第87條第2項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