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828號聲 請 人 黃基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生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拒絕證書」到院供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 第87條第2項辦理)。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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