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22號
KSDV,102,司拍,322,2013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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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 理 人 徐健恆
相 對 人 陳仁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明智於民國(下同)101 年5 月31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台幣(下同)4,2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為 債務人陳明智現在及將來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票據、保證貸 款及其他一切債務清償之擔保,權利存續日期自101 年5 月 31日起至131 年5 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則按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陳明智於101 年6 月1 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 元,約定利率如借據所載利息,借款期限為15年,即自101 年6 月1 日起至116 年6 月1 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 2 年4 月1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3,333,612 元及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繳息止日現行利率2.250 %計 算之利息及上述約定之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陳明智於102 年1 月29日以信託方式 移轉所有權於相對人陳仁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 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催 告書影本各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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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仁武 │仁雄 │ │313-6 │建│118.39 │全部 │ │
├─┼───┼────┼────┼────┼────────┼─┼───────┼────┼──┤
│2│高雄 │仁武 │仁雄 │ │313-7 │雜│32.92 │四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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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合│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 計 │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307 │高雄市仁武區澄│仁雄段313-6 地│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1.02 │ │全部│ │
│ │ │仁街22巷23號 │號 │5層樓房 │二層:42.11 │ │ │ │
│ │ │ │ │ │三層:28.79 │ │ │ │
│ │ │ │ │ │四層:28.79 │ │ │ │
│ │ │ │ │ │五層:11.81 │ │ │ │
│ │ │ │ │ │屋頂突出物:4.50│ │ │ │
│ │ │ │ │ │騎樓:11.08 │ │ │ │
│ │ │ │ │ │合計:158.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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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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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