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0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簡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簡俊雄於民國101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06年03月2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2年08月26日止累計348,338元正未給付,其中332,084元
為本金;15,054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簡俊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25日止累計33,829元正未
給付,其中30,778元為消費款;1,851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807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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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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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簡俊雄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32084│ │8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簡俊雄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778 │ │8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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