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667號
債 權 人 邱怡琴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建魁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枝煌、天車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民法第272條規定,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若無,請具狀撤回「連帶」之部分。
三、債務人陳枝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天車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