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651號
債 權 人 力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玉明
債 務 人 弘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貞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合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料查詢弘合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周金樹」,如書
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弘合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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