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307號
KSDV,102,司促,37307,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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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30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翁勝昌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余雅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余雅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
  壹拾伍萬玖仟貳佰零貳元⑵新台幣肆拾陸萬玖仟叁佰捌拾貳
  元,及自⑴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⑵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六日⑵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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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