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29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 務 人 王民安
債 務 人 徐憲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
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及超過六個月者,均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