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174號
KSDV,102,司促,37174,2013082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1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志鵬
債 務 人 鋅邑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黃鳳梅
人           號
債 務 人 吳耀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鋅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