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1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鄭志鵬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鋅邑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
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吳黃鳳梅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
○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吳耀宗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鋅邑工程有限公司、吳黃鳳梅、吳耀宗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黃鳳梅、吳耀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鋅邑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補正利率請求之釋明,並於契約上劃記清楚約定利率之記
載及提出所依據之定儲利率指數為何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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