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172號
KSDV,102,司促,37172,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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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172號
債 權 人 國際得利捲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葳
債 務 人 安德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德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安德林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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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得利捲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德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