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143號
KSDV,102,司促,37143,201308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14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周孟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