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99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代 理 人 蔡相如
債 務 人 劉富春
債 務 人 劉鳳蘭
債 務 人 劉富緣
債 務 人 徐萬發
債 務 人 徐秀菊
債 務 人 徐政雄
債 務 人 徐哲金
債 務 人 徐秀香
債 務 人 徐美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