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94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債 務 人 陳吳淑美
債 務 人 陳世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陳世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吳淑美、陳世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
陸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玖佰零陸
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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