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6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張秀年
債 務 人 張國堂
債 務 人 黃玉卿
一、債務人張秀年、張國堂、黃玉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張秀年於民國93年12月至97年3月間邀同債務
人張國堂、黃玉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9,374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秀年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國堂、黃玉卿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669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秀年、張│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09374│國堂、黃玉│月1日起 │ │ │
│ │元 │卿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秀年、張│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9374│國堂、黃玉│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