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283號
KSDV,102,司促,36283,201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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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283號
債 權 人 郭子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明確請求標的金額(依台端聲請狀所載標的金額與內文
  之標的金額不一致,請具狀陳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債務人吳明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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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