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債權轉讓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2號
KMDV,106,補,72,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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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龍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瑞久間請求轉讓股票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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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