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851號
KSDV,102,司促,35851,2013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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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8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歐家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台幣參佰元,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台幣
  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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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