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8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葉珈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零伍拾捌元,及
其中新台幣肆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依帳單週期當月繳款延滯,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繳款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
繳款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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