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832號
KSDV,102,司促,35832,2013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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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8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葉珈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零伍拾捌元,及
  其中新台幣肆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依帳單週期當月繳款延滯,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繳款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
  繳款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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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