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793號
KSDV,102,司促,35793,201308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793號
債 權 人 育億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
法定代理人 蘇淑珍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
債 務 人 華鋮鋼鐵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兼法定代理 洪俊華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鋮鋼鐵有限公司洪俊華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俊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華鋮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育億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鋮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