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59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胡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
伍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叁拾伍萬柒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
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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