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593號
KSDV,102,司促,35593,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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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59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胡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
   伍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叁拾伍萬柒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
   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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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