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6號
KMDV,106,聲,6,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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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識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唯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簡上字第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伊為明瞭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準備期日之開 庭內容、責問事項及侵權行為內容,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光碟自備)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 1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 分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 已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在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 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應併指明。
四、至聲請狀雖同時聲請以自備光碟方式為燒錄乙情。惟按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已明定「第 1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是 本件雖准予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因涉及法院資 訊系統及使用者付費觀點,依上開規定,仍應由本院自行製 作後,按所用光碟數量向聲請人收費,而非如聲請人所請之 自備光碟燒錄。是此部分聲請,無由為准,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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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