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21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良興
債 務 人 洪吉明
債 務 人 洪吉文
一、債務人洪吉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肆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吉
明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吉文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