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219號
KSDV,102,司促,35219,201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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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21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良興
債 務 人 洪吉明
債 務 人 洪吉文
一、債務人洪吉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肆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吉
  明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吉文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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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