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192號
KSDV,102,司促,35192,201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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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192號
債 權 人 王清正
債 務 人 蘇華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本票,經核其到期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二年
  八月一日,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
  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24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
  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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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