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110號
KSDV,102,司促,35110,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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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110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務 人 蔡季洧(原名:蔡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
  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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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