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986號
KSDV,102,司促,34986,201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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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98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 務 人 金泰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恳豪
人           8樓
債 務 人 李思明
債 務 人 昶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肆拾玖萬柒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基準利率
  (季調)加碼百分之零點八三現為百分之三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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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