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809號
KSDV,102,司促,34809,201308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債 務 人 許恒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