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730號
KSDV,102,司促,34730,201308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730號
債 權 人 陳一貫
債 務 人 李吉村即聖友聯合診所
債 務 人 邱瓊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