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729號
KSDV,102,司促,34729,201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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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729號
債 權 人 曹俊銘
債 務 人 翔雁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孟春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雁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院102 年度岡簡字第75號判決之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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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