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729號債 權 人 曹俊銘債 務 人 翔雁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孟春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雁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院102 年度岡簡字第75號判決之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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