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624號
KSDV,102,司促,34624,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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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蔣咸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蔣咸青於民國92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05日止累計104,008元未
    給付,其中42,297元為本金;61,711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蔣咸青於民國92年1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11月03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05日止累計66,836元未
    給付,其中31,206元為本金;35,551元為利息;79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蔣咸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05日止累計106,254
    元未給付,其中38,888元為消費款;63,766元為循環利
    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蔣咸青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42297 │     │8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蔣咸青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1206 │     │8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蔣咸青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8888 │     │8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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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