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590號
KSDV,102,司促,34590,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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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590號
債 權 人 劉雪鳳
債 務 人 洪英廷即汨鉐堂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英廷即汨鉐堂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支票票號AC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
  退票日)
二、債務人洪英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汨鉐堂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釋明劉雪鳳為票據債權人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所
  提支票受款人為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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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提支票受款人為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