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590號
債 權 人 劉雪鳳
債 務 人 洪英廷即汨鉐堂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英廷即汨鉐堂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支票票號AC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
退票日)
二、債務人洪英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汨鉐堂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釋明劉雪鳳為票據債權人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所
提支票受款人為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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