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42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詹宋壬妹
債 務 人 詹華良
債 務 人 詹華年
債 務 人 詹誼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俊樓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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