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41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智
債 務 人 堡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玖拾陸萬貳仟伍佰貳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