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8年度,803號
TPDM,88,訴,803,20010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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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顏光嵐律師
右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一七六二號、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庚○○係設於臺北市○○○路○段一號七樓之五之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互利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及 記入帳冊之義務。
(一)華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心公司)、建瑩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瑩公司)部 分:
互利公司於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向臺灣省政府公共事務管理局承包位於南投 市中興新村之內轆溪整治工程其中土木部分工程(下稱內轆溪工程);於八十 年六月三十日向臺灣省政府公共事務管理局承包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之山 胞局辦公大樓新建工程其中建築部分工程(下稱山胞局工程);於八十一年六 月三十日向臺灣省政府公共事務管理局承包位於南投市中興新村之中興會堂整 修工程其中裝修部分工程(下稱中興會堂工程)。庚○○明知華心公司並未向 互利公司承包內轆溪工程之景觀部分工程、山胞局工程之土方部分工程,建瑩 公司並未向互利公司承包內轆溪工程之土木部分工程、山胞局工程之泥作部分 工程、中興會堂工程之木作部分工程,上開工程均由未○○借用華心公司、建 瑩公司名義所承包施作,竟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與幫助未○○逃漏 營業稅之概括犯意,依未○○所交付、由華心公司、建瑩公司不實登載金額、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五紙(華心公司部分共二紙:⑴八十二年 九月二十四日、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八千二百五十元(含營業稅)、編號T B00000000號,⑵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七十八萬七千五百元(含 營業稅)、編號TZ000000000號。建瑩公司部分共三紙:⑴八十二 年十月一日、二十九萬四千元(含營業稅)、編號TH00000000號之 統一發票,⑵八十二年十月八日、八十九萬二千五百元(含營業稅)、編號T H00000000號,⑶八十二年九月六日、一百零二萬三千七百五十元( 含營業稅)、編號TB00000000號。而不含營業稅之進項金額共計三 百七十二萬元),將此不實事項填製互利公司之會計憑證即轉帳傳票(含華心 公司、建瑩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支出證明單),及記入總分類帳、明細分 類帳、日記帳等會計帳冊,並於八十二年十一月持上開統一發票充為互利公司 之進項憑證,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報八十二年九-十月份之營業稅,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藉此幫助未○○無庸製發銷貨憑證,匿報交易事實,逃漏營業稅 十八萬六千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二)隆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銓公司)、純福土木包工業等公司部分:



庚○○明知互利公司並未於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向隆銓公司承包位於桃園市○ ○段埔子小段第二○七二-一三、二○七二-三五地號土地之桃李春風店舖辦 公室住宅新建工程其中工資部分工程(包含放樣工程、開挖工程、回填工程、 廢土清運、灌漿工程、紮筋工程、搭架工程、模板工程及泥作工程等十項細部 工程,下稱桃李春風工程);且明知未於同年九月十日將桃李春風工程其中模 板工程轉包予純福土木包工業(下稱純福包工業)、於同年九月十五日將其中 鷹架工程工程轉包予川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川礱公司)、同年九月十五日將 其中土方挖運工程轉包予永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永賢公司)、於同年九月十 五日將其中粉光模板工程轉包予欣展工程行、於不詳日期將其中鋼筋綁紮工程 轉包予日頂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日頂公司)、於八十四年三月將其中泥作工程 轉包予松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松富公司)、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將其中混 凝土壓送工程轉包予信賢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信賢公司)、於同年八月三十一 日將其中地下室安全措施工程轉包予冠羿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羿公 司)、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將其中泥作工程轉包予利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利 家公司)等九家公司(下稱純福包工業等公司);並明知上開桃李春風工程實 際上均由隆銓公司自行鳩工興建,由純福包工業等公司向隆銓公司承攬施作, 竟為收取費用而將牌照借予隆銓公司,基於上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之 概括犯意,連續多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上不實登載金額、品名、數量 、單價、金額,並將之行使交予隆銓公司,並依純福包工業等公司所交付、不 實登載金額、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如附表二至十所示之統一發票,將此 不實事項填製互利公司之會計憑證即轉帳傳票(含純福包工業等公司所開立交 付之統一發票、支出證明單),及記入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等會計 帳冊,並於八十三、八十四年間持上開統一發票充為互利公司之進項憑證,向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報八十三、八十四年度之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 隆銓公司則於八十三年、八十四間持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以申報扣抵營業 稅,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三)驊奕實業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部分:
互利公司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向帝綸有限公司(即帝綸大飯店)承包位於南 投信義鄉○○段第六二二、六二二─一、六二二─二地號土地之飯店擴建結構 部分及廚房新建工程(下稱帝綸工程);又互利公司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向 私立明新工商專科學校承包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明新工商專校校園之綜合大樓興 建工程建築部分(下稱明新綜合工程),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承包機械館新建 工程(下稱明新機械工程),於同年二月十五日承包明善樓增建工程(下稱明 新明新明善工程),於同年五月一日承包工管科增建工程(下稱明新工管工程 )。庚○○明知驊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驊奕公司,公訴人誤載為驟奕公司) 、岳沂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岳沂公司)、昱寬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昱寬公司) 、曄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曄昱公司)、寬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寬君公司) 、懋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懋毓公司)、泓奕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泓奕公司) 等七家公司(下稱驊奕公司等七家公司)並未向互利公司承包帝綸工程之模板 、鋼筋彎紮組立工程,明新明善工程之油漆、防水、混凝土壓送、模板、泥作



工程,明新工管工程之油漆、混凝土壓送、模板組立、鋼筋彎紮組立、泥作、 防水工程,明新綜合工程之油漆、泥作、鋼筋彎紮組立、模板、安全措施、混 凝土壓送、水電工程,明新機械工程之雜項、模板、混凝土壓送、防水、鋼筋 彎紮組立、泥作、安全措施放樣、搭架工程等細部工程(各公司所承包之工程 詳如附表十五至五十七所示),且明知甲○○借用驊弈公司名義承包施作,午 ○○借用曄昱公司、泓奕公司名義承包施作,竟基於上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記 入帳冊與幫助甲○○、午○○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依驊奕公司等七家公司 所交付、不實登載金額、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如附表十五至五十七所示 之統一發票一零三紙,將此不實事項填製互利公司之會計憑證即轉帳傳票(含 華心公司、建瑩公司所開立交付之統一發票、支出證明單),及記入總分類帳 、明細分類帳、日記帳等會計帳冊,並於八十五、八十六年間持上開統一發票 充為互利公司之進項憑證,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報八十五、八十六年度之營 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此幫助甲○○、午○○無庸製發銷貨憑證,匿報 交易事實,各逃漏營業稅六萬零五百七十六元、二十萬六千七百九十一元,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北市稅捐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供承其乃互利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確承攬「省府內轆溪」、「山胞 局」及「中興會堂」三項工程、並取得華心公司、建瑩公司、純福包工業、川礱 公司、永賢公司、欣展工程行、日頂公司、松富公司、信賢公司、冠羿公司、驊 奕公司、岳沂公司、昱寬公司、曄昱公司、寬君公司、懋毓公司、泓奕公司之統 一發票、及開立統一發票予隆銓公司等事實不諱,惟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 稱如下:
(一)華心及建瑩公司部分:
1、被告所經營之互利公司係採各工區分層負責制,由各工區之工地負責人負責 該工區工程之發包、估驗、放款等相關事宜。而「省府內轆溪」、「山胞局 」及「中興會堂」等三項工程,係由該工區工地負責人卯○○全權負責相關 業務之執行,被告並未親自參與,如何得知華心及建瑩公司為虛設行號之公 司?此觀諸證人未○○證稱:我是向華心、建瑩二家公司借牌,互利公司不 知道我借牌云云,及證人卯○○證稱:由我與錢先生在工地簽約蓋用公司印 等語可知被告實無從知悉未○○係向該二公司借牌及該二公司係虛設行號之 公司等情。
2、查上開工程係由工地負責人卯○○與代表華心、建瑩二公司之未○○負責簽 訂發包工程材料承攬單,由互利公司將土方、泥作、木作及景觀工程等轉包 於華心公司及建瑩公司施作。茲因該公司確有派員進場施作,故互利公司之 工程負責人卯○○乃依工程進度並憑華心及建瑩公司所開立之發票給付工程 款。此由證人未○○證稱:大部分材料是互利提供,我們有簽承攬契約與楊 主任簽,實做實算非總價承包云云。今該工程實際上既有施作,被告焉能知 悉該二公司竟為虛設行號之公司?
(二)隆銓公司部分:




1、隆銓公司之桃李春風新建工程,係經由案外人戴宏輝之介紹,而交由互利公 司施作,並由工地負責人寅○○全權負責,並由寅○○代表互利公司將該工 程轉包於純福等八家公司,此有工程承攬單、勞務承攬單及工程合約書等在 卷可稽。又互利公司轉包於純福等公司之工程,該公司等均已依約施作並憑 發票領款,是互利公司與純福等公司間確有交易事實,此有證人辰○○○之 證詞及寅○○之證詞可稽。
2、隆銓公司負責人辰○○○因曾於法務部調查局偵訊時坦承向互利公司借牌並 取得不實發票等語,然而上開所述恐係因時間久隔記憶有誤,或因其他原因 致其所述與事實不符,此觀辰○○○於鈞院所稱:內容我已沒有印象,公司 內部之事我不管,筆錄內容不是我說的,但我有簽名等語即明。是此部分之 證詞顯係非出於任意性之自白,實不足採。
(三)純福包工業等九家公司部分:
1、冠羿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查互利公司係採各工區分層負責制,由各工區 之工地負責人負責該工程之發包等相關事宜。故桃李春風新建工程由工地負 責人寅○○全權負責,並由寅○○代表互利公司將該工程轉包予冠羿公司等 八家公司,又互利公司轉包予冠羿等八家公司之工程,該工程等均已依約施 作並憑發票領款,是起訴書中指稱互利公司與冠羿公司等八家公司間並無交 易事實云云,顯非事實。此有證人楊金城、丑○○、壬○○、李寅華、癸○ ○、巳○○○、辛○○及寅○○於鈞院之證詞可資為證。 2、川礱公司業於八十七年間解散,是被告無從覓得川礱公司之負責人或該公司 相關承辦人員出庭作證,說明事實原委。然被告經營互利公司多年,承攬發 包各類工程,實無虛為逃漏些許稅金,而擔負違法之風險。(四)驊奕公司等七家公司部分:
1、互利公司承攬明新工專(現已改制為明新技術學院)工程,按分層負責之精 神將之交由該工地負責人子○○全權負責工程之發包等事宜,子○○並將該 工程轉包予驟奕等七家公司負責承攬,且上開公司確有派員進場施作,故子 ○○乃依工程進度並憑上開公司所開立之發票給付工程款,惟上開事宜被告 均未親自參與,焉能知悉上開七家公司是否係虛設行號之公司?此觀證人丙 ○○(按原名為李仁和)、甲○○、魏素春(按負責人午○○業於八十七年 七月間死亡,證人魏素春係渠之配偶)、子○○於鈞院庭訊筆錄即明。 2、明新工專工程確由互利公司子○○負責發包予寬君公司等,且確實施作,依 實作實算,開立發票請領工程款,此經證人即寬君、昱寬公司負責人丙○○ (即李仁和)於鈞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庭訊時證述屬實。丙○○於另案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審理時,雖辯稱曾將 身分證影本交予案外人陳樂應(別名陳明仁),並未設立寬君公司等語,此 顯係丙○○為求自保所為之卸責之詞,顯與事實有悖,委不足採。二、經查:
(一)華心公司、建瑩公司部分
1、內轆溪工程部分:
(1)查被告係設於臺北市○○○路○段一號七樓之五之互利公司之負責人,為



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互利公司於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向臺灣省 政府公共事務管理局承包位於南投市中興新村之內轆溪整治工程其中土木 部分工程(下稱內轆溪工程),本工程於八十一年七月三日開工,於八十 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完工,業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一日經臺灣省政府公共事務 管理局驗收完畢,並如數支付工程款,此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營造業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 程、股東名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內轆溪工程合約書、統一發票明細 表、統一發票、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證物卷第一冊下冊 第七至十四、五十八至六十八、九十九至一○○、一一六頁)。 (2)又互利公司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將其中景觀部分工程以九十萬八千二百 五十元(含營業稅)之價格轉包予華心公司,華心公司嗣於八十二年九月 二十四日開立同額、編號為TB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予互利公 司,互利公司於八十二年十月五日以現金支付工程款,並以上開統一發票 為進項憑證,持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申報八十二年九-十月份營業 稅,此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取得發票明細、人工工程之明 細分類帳、發包工程材料承攬單、轉帳傳票、統一發票、支出證明單、應 付款項之明細分類帳、材料分析表、付款明細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 年七月六日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一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清單附卷可按(見證物卷第一冊下冊第十五至十六、十九、二十一、三 十九至四十、四十三、五十四、一一九頁,本院卷第三冊第五三二頁,本 院卷第七冊第一三九至一四八頁)。
(3)又互利公司於八十一年七月十日將其中土木部分工程以二十九萬四千元( 含營業稅)之價格轉包予建瑩公司,建瑩公司嗣於八十二年十月一日開立 同額、編號為TH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予互利公司,互利公司 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以現金支付工程款,並以上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 ,持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申報八十二年九-十月份營業稅,此有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取得發票明細、人工工程之明細分類帳、 發包工程材料承攬單、轉帳傳票、統一發票、支出證明單、應付款項之明 細分類帳、材料分析表、付款明細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七月六日 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一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卷 可按(見證物卷第一冊下冊第十七至十八、二十至二十一、四十七至四十 八、五十一、五十七、一一九頁,本院卷第三冊第五三三頁,本院卷第七 冊第一三九至一四八頁)。
2、山胞局工程部分:
(1)次查互利公司於八十年六月三十日向臺灣省政府公共事務管理局承包位於 南投縣南投市○○路之山胞局辦公大樓新建工程其中建築部分工程(下稱 山胞局工程),本工程於八十年七月十日開工,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完 工,業於同年八月四日經臺灣省政府公共事務管理局驗收完畢,並如數支 付工程款,此有山胞局工程合約書、統一發票明細表、統一發票、臺灣銀 行總行儲蓄部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營繕工程結



算驗收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證物卷第一冊下冊第六十九至八十五、一○一 至一一一、一一七頁)。
(2)又互利公司於八十年十二月三日將其中土方部分工程以七十八萬七千五百 元(含營業稅)之價格轉包予華心公司,華心公司嗣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 六日開立同額、編號為TZ0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予互利公司 ,互利公司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如數支付工程款,並以上開統一發票 為進項憑證,持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申報八十二年九-十月份營業 稅,此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取得發票明細、人工工程之明 細分類帳、發包工程材料承攬單、轉帳傳票、統一發票、支出證明單、應 付款項之明細分類帳、材料分析表、付款明細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 年七月六日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一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清單附卷可按(見證物卷第一冊下冊第十五至十六、十九、二十二、四 十一至四十三、五十六、一一九頁,本院卷第三冊第五三二頁,本院卷第 七冊第一三九至一四八頁)。
(3)又互利公司於八十一年二月一日將其中泥作部分工程以八十九萬二千五百 元(含營業稅)之價格轉包予建瑩公司,建瑩公司嗣於八十二年十月八日 開立同額、編號為TH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予互利公司,互利 公司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以現金支付工程款,並以上開統一發票為進 項憑證,持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申報八十二年九-十月份營業稅, 此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取得發票明細、人工工程之明細分 類帳、發包工程材料承攬單、轉帳傳票、統一發票、支出證明單、應付款 項之明細分類帳、材料分析表、付款明細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七 月六日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一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 單附卷可按(見證物卷第一冊下冊第十七至十八、二十、二十二、四十九 至五十一、五十五、一一九頁,本院卷第三冊第五三三頁,本院卷第七冊 第一三九至一四八頁)。
3、中興會堂工程部分:
(1)再查互利公司於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向臺灣省政府公共事務管理局承包位 於南投市中興新村之中興會堂整修工程其中裝修部分工程(下稱中興會堂 工程),本工程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開工,於八十二年四月八日完工 ,業於同年五月十八日經臺灣省政府公共事務管理局驗收完畢,並如數支 付工程款,此有中興會堂工程工程合約書、統一發票明細表、統一發票、 華僑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營繕工 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證物卷第一冊下冊第八十六至九十七、一 一二至一一五、一一八頁)。
(2)又互利公司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將其中木作部分工程以一百零二萬三千七 百五十元(含營業稅)之價格轉包予建瑩公司,建瑩公司嗣於八十二年九 月六日開立同額、編號為TB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予互利公司 ,互利公司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支付工程款,並以上開統一發票為進項 憑證,持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申報八十二年九-十月份營業稅,此



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取得發票明細、人工工程之明細分類 帳、發包工程材料承攬單、轉帳傳票、統一發票、支出證明單、應付款項 之明細分類帳、材料分析表、付款明細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七月 六日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一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附卷可按(見證物卷第一冊下冊第十七至十八、二十、二十三、四十五至 四十六、五十一至五十二、一二○頁,本院卷第三冊第五三三頁,本院卷 第七冊第一三九至一四八頁)。
4、是以本件首應審酌者厥為互利公司與華心公司、建瑩公司間有無承攬工程之 交易事實?
(1)查互利公司所承包之內轆溪工程,業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一日經業主驗收完 竣,而華心公司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始開立發票,互利公司於同年十月五 日始支付工程款,建瑩公司於同年十月一日始開立發票,互利公司隨即於 是日支付工程款;又查互利公司所承包之山胞局工程,業於八十二年八月 四日經業主驗收完竣,而華心公司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始開立發票,互利 公司隨即於是日支付工程款,建瑩公司於同年十月八日始開立發票,互利 公司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始支付工程款;又查互利公司所承包之中興會堂 工程,業於八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經業主驗收完竣,而建瑩公司於同年九月 六日始開立發票,互利公司於同年九月二十日始支付工程款,已於前述, 何以發票日期及付款日期晚於完工驗收日期甚久,顯違工程業界慣例。 (2)依上開工程之發包工程材料承攬單所載(見證物卷第一冊下冊第三十九、 四十一、四十五、四十七、四十九頁),付款方式乃每月計價二次,實付 計價之百分之九十,完工驗收付清尾款,且證人卯○○、未○○亦到庭證 稱本工程之付款方式為實作實算,按工程進度請款,而依前揭人工工程之 明細分類帳、轉帳傳票、統一發票、支出證明單、應付款項之明細分類帳 、付款明細表所載,每項工程均僅有一次付款紀錄,足見互利公司是否確 實支付工程款予華心公司、建瑩公司,誠屬可疑。 (3)又證人未○○證稱:其係向華心公司、建瑩公司借牌以向互利公司承包工 程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冊第一○九至一一○、一四○頁之訊問筆錄),亦 徵互利公司確與華心公司、建瑩公司並無交易事實。 (4)被告固辯稱:由工地主任卯○○負責工程之發包、施作工作,其並不知情 云云,並提出公司組織圖、工作執掌說明書(見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一七六 二號偵查卷第八至八-三頁,本院卷第四冊第七○七頁,第七冊第頁), 及舉出證人卯○○、未○○為證。然查:互利公司八十年至八十一年之營 業額為六億至九億元間(見本院卷第四冊第七○八頁之陳報狀,本院卷第 五冊第一○一三至一○二四頁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 ),年度營收非屬巨額,且員工人數僅八十餘人(見本院卷第四冊第七○ 七頁之陳報狀,本院卷第五冊第一○一一至一○一二頁之薪資明細表), 其組織規模亦非龐大,且互利公司之會計部門僅四位員工,被告亦自承: 互利公司之會計帳冊及憑證均由會計人員負責記載,被告每天均閱覽收出 款項之傳票及流水帳等語(見本院卷第七冊第一三○頁之訊問筆錄),被



告推說就工程合約之訂定、履行等毫不知悉,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5)綜上所述,互利公司固承包內轆溪工程、山胞局工程及中興會堂工程,並 業已其確有施作完成並經業主驗收完竣,惟其中景觀、土木、土方、泥作 、木作等細部工程實際上並非由華心公司、建瑩公司施作,是以互利公司 與華心公司、建瑩公司間並無承攬工程之交易事實,被告所提出之發包工 程材料承攬單係屬虛偽不實。
5、查互利公司既未與華心公司、建瑩公司有何承攬工程之交易事實,則華心公 司、建瑩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即屬登載不實,被告據此記載於轉帳傳票、 明細分類帳、總分類帳,並將華心公司、建瑩公司所交付之統一發票、支出 證明單附於轉帳傳票,充為進項憑證之一部分,即屬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之行為。
6、再查未○○向互利公司承攬工程,理應以自己名義填製統一發票予互利公司 ,並繳納營業稅,玆因未開立發票,而無銷項憑證,匿報交易事實,無須繳 納此部分營業稅十八萬六千元(銷項金額共計三百七十二萬元,$0000000X5 % =$186000)。準此,未○○有逃漏稅捐之事實,灼然至明,而被告則成立 幫助逃漏稅罪。
(二)桃李春風工程部分:
1、隆銓公司部分:
查互利公司於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以二千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六百九十三元之 代價,向隆銓公司承包位於桃園市○○段埔子小段第二○七二-一三、二○ 七二-三五地號土地之桃李春風店舖辦公室住宅新建工程其中工資部分工程 (包含放樣工程、開挖工程、回填工程、廢土清運、灌漿工程、紮筋工程、 搭架工程、模板工程及泥作工程等十項細部工程,下稱桃李春風工程),互 利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十七紙予隆銓公司,而隆銓公司將工程 款連同營業稅匯入互利公司設於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鶯歌分行之活期存款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此有合約書、專案申請調檔 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統一發票、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預收工 程款之明細分類帳、轉帳傳票在卷可稽(見證物卷第一冊上冊第十九至二十 六、二十八至三十、二一八至二四三頁,本院卷第三冊第六一○至六四二頁 )。
2、純福包工業等部分:
(1)純福包工業
互利公司於八十三年九月十日將桃李春風工程其中模板工程以六百三十萬 元(含營業稅)之價格及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轉包予純福包工業,工程期 限為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止,純福包工業嗣於如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紙予互利公司(其發票號 碼、日期、含營業稅之金額,互利公司之轉帳傳票貸方科目、支付證明單 之製作日期詳如附表二所示),互利公司先將隆銓公司存入之工程款轉存 至工地主任寅○○設於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即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之前身 )鶯歌分行之支票存款帳戶(帳號:六一六六九-五號),再由寅○○簽



發其上開支票存款帳戶、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其支票號碼、發票日及票 面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如數支付工程款,互利公司即以上開統一發票為 進項憑證,持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申報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業稅 ,此有勞務承攬單、統一發票、轉帳傳票、支付證明單、臺北市稅捐稽徵 處九十年七月六日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一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發票查核清單在卷足憑(見證物卷第一冊上冊第三十六、五十一、一○一 至一○二、一○九至一一○、一一七至一一八、一二三至一二四、一三三 至一三四、一三九至一四○、一四九至一五○、一六三至一六四、一七五 至一七六、一八八至一八九、一九二至一九三、一九七、二○○、二○二 至二○三、二○六至二○八、二一三頁,本院卷第七冊第一三九至一四一 、一四九至一五二、一五三至一六七頁)。
(2)川礱公司
互利公司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將桃李春風工程其中鷹架工程工程以三十 九萬三千九百六十元(含營業稅)之價格及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轉包予川 礱公司,川礱公司嗣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 紙予互利公司(其發票號碼、日期、含營業稅之金額,互利公司之轉帳傳 票貸方科目、支付證明單之製作日期詳如附表三所示),互利公司先將隆 銓公司存入之工程款轉存至工地主任寅○○設於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即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之前身)鶯歌分行之支票存款帳戶(帳號:六一六六九 -五號),再由寅○○簽發其上開支票存款帳戶、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 其支票號碼、發票日及票面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如數支付工程款,互利 公司即以上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持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申報八 十三、八十四年度營業稅,此有勞務承攬單、統一發票、轉帳傳票、支付 證明單、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七月六日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一 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足憑(見證物卷第一冊上冊第 五十二至五十三、一一九至一二○、一二七至一二八、一三五至一三六、 一四一至一四二、一四七至一四八、一五九至一六○、一九一、一九九、 一九六、二○四、二○六、二○九頁,本院卷第七冊第一三九至一四一、 一四九至一五二、一五三至一六七頁)。
(3)永賢公司
①互利公司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將桃李春風工程其中土方挖運工程以實作 實算之計價方式轉包予永賢公司(負責人為壬○○),由金重汽車貨運公 司擔任保證人,永賢公司嗣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統 一發票紙予互利公司(其發票號碼、日期、含營業稅之金額,互利公司之 轉帳傳票貸方科目、支付證明單之製作日期詳如附表四所示),互利公司 先將隆銓公司存入之工程款轉存至工地主任寅○○設於臺北區中小企業銀 行(即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之前身)鶯歌分行之支票存款帳戶(帳號:六一 六六九-五號),再由寅○○簽發其上開支票存款帳戶、如附表四所示之 支票(其支票號碼、發票日及票面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如數支付工程款 ,互利公司即以上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持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



申報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業稅,此有勞務承攬單、統一發票、轉帳傳票 、支付證明單、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七月六日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 發票一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足憑(見證物卷第一冊 上冊第六十、九十四至九十五、一九一頁,本院卷第七冊第一三九至一四 一、一四九至一五二、一五三至一六七頁)。
② 互利公司另於八十三年十月一日將桃李春風工程其中土方挖運工程以五十 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元(含營業稅)之價格轉包予永賢公司(負責人為林四 珍),此有勞務承攬單在卷足憑(見證物卷第一冊上冊第四十頁)。 (4)欣展工程行
互利公司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將桃李春風工程其中粉光模板工程以五萬 零五百七十元(含營業稅)之價格及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轉包予欣展工程 行,欣展工程行嗣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之統一發票紙 予互利公司(其發票號碼、日期、含營業稅之金額,互利公司之轉帳傳票 貸方科目、支付證明單之製作日期詳如附表五所示),互利公司先將隆銓 公司存入之工程款轉存至工地主任寅○○設於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即臺 北國際商業銀行之前身)鶯歌分行之支票存款帳戶(帳號:六一六六九- 五號),再由寅○○簽發其上開支票存款帳戶、如附表五所示之支票(其 支票號碼、發票日及票面金額詳如附表五所示)如數支付工程款,互利公 司即以上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持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申報八十 三、八十四年度營業稅,此有勞務承攬單、統一發票、轉帳傳票、支付證 明單、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七月六日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一覽 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足憑(見證物卷第一冊上冊第三 十七至三十八、五十八至五十九、一一一至一一四、一五五至一五六、一 九四、二○一頁,本院卷第七冊第一三九至一四一、一四九至一五二、一 五三至一六七頁)。
(5)日頂公司
互利公司於不詳之日期將桃李春風工程其中鋼筋綁紮工程以二百十八萬八 千六百元(含營業稅)之價格及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轉包予日頂公司,日 頂公司嗣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表六所示之統一發票紙予互利公 司(其發票號碼、日期、含營業稅之金額,互利公司之轉帳傳票貸方科目 、支付證明單之製作日期詳如附表六所示),互利公司先將隆銓公司存入 之工程款轉存至工地主任寅○○設於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即臺北國際商 業銀行之前身)鶯歌分行之支票存款帳戶(帳號:六一六六九-五號), 再由寅○○簽發其上開支票存款帳戶、如附表六所示之支票(其支票號碼 、發票日及票面金額詳如附表六所示)如數支付工程款,互利公司即以上 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持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申報八十三、八十 四年度營業稅,此有勞務承攬單、統一發票、轉帳傳票、支付證明單、臺 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七月六日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一覽表、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足憑(見證物卷第一冊上冊第三十九、五 十六至五十七、九十七至九十八、一九○、一○三至一○四、一一五至一



一六、一二一至一二二、一三一至一三二、一三七至一三八、一五七至一 五八、一六一至一六二、一六九至一七○、一九五、一九四、一九八、二 ○一至二○二、二○七、二○九、二一○頁,本院卷第七冊第一三九至一 四一、一四九至一五二、一五三至一六七頁)。 (6)松富公司
互利公司於八十四年三月將桃李春風工程其中泥作工程以八百四十五萬四 千零八十七元(含營業稅)之價格轉包予松富公司,工程期限為八十四年 三月起至八十四年八月止,松富公司嗣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表 七所示之統一發票紙予互利公司(其發票號碼、日期、含營業稅之金額, 互利公司之轉帳傳票貸方科目、支付證明單之製作日期詳如附表七所示) ,互利公司先將隆銓公司存入之工程款轉存至工地主任寅○○設於臺北區 中小企業銀行(即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之前身)鶯歌分行之支票存款帳戶( 帳號:六一六六九-五號),再由寅○○簽發其上開支票存款帳戶、如附 表七所示之支票(其支票號碼、發票日及票面金額詳如附表七所示)如數 支付工程款,互利公司即以上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持以向臺北市稅捐 稽徵處行使申報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業稅,此有工程合約書、統一發票 、轉帳傳票、支付證明單、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七月六日函暨互利公 司取得統一發票一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足憑(見證 物卷第一冊上冊第六十一至、一五三至一五四、一六五至一六八、一七三 至一七四、二○三、二一○至二一一、二一二頁,本院卷第七冊第一三九 至一四一、一四九至一五二、一五三至一六七頁)。 (7)信賢公司
互利公司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將桃李春風工程其中混凝土壓送工程以四 十萬一千六百三十元(含營業稅)之價格及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轉包予信 賢公司,信賢公司嗣於如附表八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表八所示之統一發票 紙予互利公司(其發票號碼、日期、含營業稅之金額,互利公司之轉帳傳 票貸方科目、支付證明單之製作日期詳如附表八所示),互利公司先將隆 銓公司存入之工程款轉存至工地主任寅○○設於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即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之前身)鶯歌分行之支票存款帳戶(帳號:六一六六九 -五號),再由寅○○簽發其上開支票存款帳戶、如附表八所示之支票( 其支票號碼、發票日及票面金額詳如附表八所示)如數支付工程款,互利 公司即以上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持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申報八 十三、八十四年度營業稅,此有勞務承攬單、統一發票、轉帳傳票、支付 證明單、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七月六日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一 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足憑(見證物卷第一冊上冊第 五十四至五十五、一○五至一○六、一二九至一三○、一四三至一四四、 一五一至一五二、一七一至一七二、一九五、一九九、二○四至二○五、 二一一頁,本院卷第七冊第一三九至一四一、一四九至一五二、一五三至 一六七頁)。
(8)冠羿公司




互利公司於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將桃李春風工程其中地下室安全措施工 程以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轉包予冠羿公司,冠羿公司嗣於如附表九所示之 時間開立如附表九所示之統一發票紙予互利公司(其發票號碼、日期、含 營業稅之金額,互利公司之轉帳傳票貸方科目、支付證明單之製作日期詳 如附表九所示),互利公司先將隆銓公司存入之工程款轉存至工地主任黃 坤康設於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即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之前身)鶯歌分行之 支票存款帳戶(帳號:六一六六九-五號),再由寅○○簽發其上開支票 存款帳戶、如附表九所示之支票(其支票號碼、發票日及票面金額詳如附 表九所示)如數支付工程款,互利公司即以上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持 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申報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業稅,此有工程合 約書、統一發票、轉帳傳票、支付證明單、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七月 六日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一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在卷足憑(見證物卷第一冊上冊第四十二至四十三、四十八至五十、九十 五至九十六、九十九至一○○、一○七至一○八、一二五至一二六、一四 五至一四六、一八九至一九○、一九六、一九八、二○五頁,本院卷第七 冊第一三九至一四一、一四九至一五二、一五三至一六七頁)。 (9)利家公司
互利公司於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將桃李春風工程其中泥作工程以轉包予 利家公司,利家公司嗣於如附表十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表十所示之統一發 票紙予互利公司(其發票號碼、日期、含營業稅之金額,互利公司之轉帳 傳票貸方科目、支付證明單之製作日期詳如附表十所示),互利公司先將 隆銓公司存入之工程款轉存至工地主任寅○○設於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 即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之前身)鶯歌分行之支票存款帳戶(帳號:六一六六 九-五號),再由寅○○簽發其上開支票存款帳戶、如附表十所示之支票 (其支票號碼、發票日及票面金額詳如附表十所示)如數支付工程款,互 利公司即以上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持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使申報 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業稅,此有統一發票、轉帳傳票、支付證明單、勞 務承攬單、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七月六日函暨互利公司取得統一發票 一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足憑(見證物卷第一冊上冊 第一七七至一八七、二一四至二一七頁,本院卷第三冊第五八七至五八八 頁,本院卷第七冊第一三九至一四一、一四九至一五二、一五三至一六七 頁)。
()又互利公司為完成所承包之桃李春風工程,於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聘任黃 坤康為工地負責人,約定互利公司將工程施工所需之工料費(如協力小包 之工程款、所僱用之工人及購買之材料工具等費用)交由寅○○負責支付 ,而寅○○尚須負責自工地收取並繳回進項憑證,此有工地負責人聘任契 約書、勞工保險卡附卷可按(見證物卷第一冊上冊第三十一、六十九頁) 。
3、是以本件應審酌者乃互利公司是否向隆銓公司承包桃李春風工程,再將細部 工程轉包予純福包工業等下包商?亦即隆銓公司與互利公司之間、互利公司



與純福包工業等下包商之間有無承攬工程之交易事實?(1)證人即隆銓公司負責人辰○○○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務部調查局調 查中坦承:桃李春風工程雖與互利公司簽約,但實際上仍由隆銓公司自行 發包施工,並由隆銓公司依工程進度估驗付款與小包商,˙˙˙為防稅捐 單位查帳,我們付款予包商時,係先開立隆銓公司在一銀鶯歌分行支存 2627-1帳號之支票,抬頭寫互利公司,在將該支票轉入本公司工地主任黃 坤康在北企鶯歌分行支存61669-5帳號,再以寅○○之支存帳號開立支票 予包商等語(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七六二號偵查卷第十二至十四頁之 調查筆錄),足見桃李春風工程乃隆銓公司自行發包鳩工施作,竟向互利 公司借牌,以取得互利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由互利公司與純福包工 業等下包商虛偽簽訂承攬契約。
(2)至證人辰○○○固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其於調查中所為之供述,證稱:隆銓 公司將桃李春風工程委由互利公司承包施作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冊第六十 五頁之訊問筆錄,本院卷第一冊第四九○至四九一頁之訊問筆錄)。惟證 人或當事人事後翻異其案發初之陳述,依經驗法則,案發時之供述較少權 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比之事後翻異之詞可信,故除非可證明其更異 之詞與事實相符,或其初供係虛偽者外,自不得任意捨棄初供不採(最高 法院七十三年臺上字第三九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應以證人歐陽偉 鑫先前之供述為可採。
(3)倘互利公司確實向隆銓公司承包後再轉包,何以隆銓公司之付款紀錄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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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羿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曄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