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14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朱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捌佰柒拾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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