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065號
債 權 人 真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瑞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國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明確之訴訟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多少元。(台端聲請狀
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90元,其與內文請求標的新
臺幣14,570元記載不符)
二、債務人莊國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