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009號
KSDV,102,司促,34009,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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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0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華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華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30日止累計57,255元正未給付,
  其中54,962元為消費款;2,29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400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華琳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5645元│     │7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陳華琳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8269元│     │7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陳華琳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35162 │     │7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陳華琳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886元│     │7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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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