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651號
KSDV,102,司促,33651,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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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6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秀玉(原名:謝秀娥)
債 務 人 蔡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叁佰捌拾壹
  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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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