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6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秀玉(原名:謝秀娥)
債 務 人 蔡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叁佰捌拾壹
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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