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610號
KSDV,102,司促,33610,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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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61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陳木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零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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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